(2015)西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布仁特古斯与萨伊敖日布、苏都额日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布仁特古斯,萨伊敖日布,苏都额日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仁特古斯,男,1956年08月0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打工者,现住西乌旗巴拉格尔高勒镇柴达木街。被申请人萨伊敖日布,男,1991年08月03日出生,蒙古族,司机,现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查干敖包嘎查1组。被申请人苏都额日敦,男,30岁,蒙古族,车主,现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查干敖包嘎查1组。申请人布仁特古斯以与被申请人萨伊敖日布、苏都额日敦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萨伊敖日布驾驶的,车辆所有人系苏都额日敦的车牌号为蒙D92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并用申请人布仁特古斯的担保人陈启贵的自有车辆,车牌号为蒙H922**号的吉利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布仁特古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萨伊敖日布驾驶的,车辆所有人系苏都额日敦的车牌号为蒙D92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扣押申请人布仁特古斯的担保人陈启贵的自有车辆,车牌号为蒙H922**号的吉利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代 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