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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9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玉、苗小玲、刘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玉,苗小玲,刘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99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文玉。被执行人苗小玲。被执行人刘华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玉、苗小玲、刘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广商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文玉、苗小玲、刘华富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文玉、苗小玲共有的房产三处: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B3号楼东三单元五层东户,产权证号20**41;广饶县中心商务区银座购物广场综合楼B区3-49号房,产权证号20**85;广饶县乐园小区6号楼7号房,产权证号20**24。查封被执行人刘华富名下房产二处:广饶县乐园东中心市场85号房,产权证号463;广饶亿丰国际时代广场A33/1-11。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世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