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美林与李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林,李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杨美林,男。被告李敏,女。委托代理人杨卫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林诉被告李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美林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