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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美林与李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林,李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杨美林,男。被告李敏,女。委托代理人杨卫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林诉被告李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美林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