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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代友与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友,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陈代友,男,生于1945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河,董事长。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友与被告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代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代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陈代友负担。审 判 长  闫 红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闫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