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120号原告杜某某,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薛艳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