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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丽琴与尤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琴,尤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琴。委托代理人李月芬,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惠英。委托代理人戴志敏,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丽琴与被上诉人尤惠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城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丽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丽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上诉人陈丽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