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贺英林与唐云乔、诚泰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英林,唐云乔,诚泰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623号原告:贺英林,男,生于1970年7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唐云乔,男,生于1980年9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诚泰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693392-2法定代表人:段振献。地址:邓州市南一环。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张嘉玲,该公司经理。地址:南阳市光武路与仲景路交叉口南2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英林与被告唐云乔、诚泰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英林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唐云乔、被告诚泰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贺英林承担。审 判 长 胡 岳审 判 员 钱永臣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