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天明与高树浩、高术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明,高树浩,高术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33-1号原告赵天明。被告高树浩。被告高术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明与被告高树浩、高术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天明于2015年8月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赵天明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绪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