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天明与高树浩、高术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明,高树浩,高术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33-1号原告赵天明。被告高树浩。被告高术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明与被告高树浩、高术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天明于2015年8月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赵天明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绪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