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位雨轩与位瑞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位雨轩,男,汉族,1988年1月23日生,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姬进仓,河南省鹿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位瑞彬,男,汉族,1953年3月11日生,住鹿邑县。再审申请人位雨轩与被申请人位瑞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周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位雨轩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明显错误,请求再审纠正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庭审质证查明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位雨轩对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位雨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位雨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王迎迎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燕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