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4月9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卫东,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陈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吴某通过建立和管理“友福利论坛”(www.youfull.net)淫秽网站,向网站内提供淫秽视频链接供网友下载。截至案发,该论坛内共有淫秽视频文件1964个。2015年4月8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用于建立和管理网站的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林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被告人吴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1964个,情节严重,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二、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朱世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季涪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