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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字第0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景媛媛与宝鸡市康怡得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杨虹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88-1号申请执行人景媛媛,女,汉族,1991年10月26日生,住宝鸡市千阳县文家坡乡北坡村二组。被执行人宝鸡市康怡得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西滩路18号付2号。法定代表人杨虹,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虹,女,汉族,1968年3月8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金陵新村2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康怡得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或杨虹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59413.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