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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建民,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金迅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县府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8920107-4。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建民,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经济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608368-3。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被执行人江西省金迅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经济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853586-2。法定代表人王官福。本院执行的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金迅鹏实业有限公司、朱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0万元及利息,未执标的18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崇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星芬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旭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