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常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181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常和,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辽阳市人,无业,1998年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常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兵、张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常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王常和在辽阳市白塔区天齐社区硝堡街华城新世界一网点内,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且未向被害人娄X告知辽阳市太子河区王家镇的金家沙场已经于2014年9月被灯塔市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以该沙场和1万立方米沙子作为抵押向娄X借款人民币十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王常和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王常和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常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常和对起诉指控内容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王常和在辽阳市白塔区天齐社区硝堡街华城新世界一网点内,在未告知被害人娄X位于辽阳市太子河区王家镇的金家沙场已经于2014年9月被灯塔市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以该沙场和1万立方米沙子作为抵押向娄X借款人民币十万元,约定月利息三分,借款期限两个月。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人王常和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王常和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王常和的亲属代替王常和返还被害人娄X五万元,被害人娄X对被告人王常和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常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常和的供述、被害人娄X的陈述、证人胡XX、郞XX、李XX、李X的证言、书证借条、协议书、补充协议、借款协议、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送达回证、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常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用于抵押的沙场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真相,以该沙场及一万立方米沙子作为抵押骗取他人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常和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其亲属代替其返还了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常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常和的刑期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刘明贺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佳明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