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少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少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吕某甲,女。委托代理人张翠芬,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乙,男。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翠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乙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秋天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1月9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3日生育男孩吕某丙。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缺乏家庭观念,上网成瘾,对家庭不管不问,原告数次苦劝,被告不思悔改,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具状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吕某丙随被告抚养生活;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吕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9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3日生育男孩吕某丙;原告吕某甲现住日本国德岛县阿波市阿波町善地96番地,被告吕某乙现在下落不明。另查明,原告吕某甲现住日本国,因工作关系无法回国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业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办理了授权委托书,对法律工作者张翠芬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的权限。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吕某甲诉来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吕某甲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居民户口簿复印件3页(上述复印件均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调查被告吕某乙母亲吕某丁的笔录1份,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庭审理笔录记录在案,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因夫妻关系发生争执,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别是原告吕某甲现住日本国,被告吕某乙下落不明,原、被告均未对婚生男孩吕某丙履行监护职责。本院考虑婚生男孩吕某丙的监护利益,以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6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万忠人民陪审员 崔展君人民陪审员 张翠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