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行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梁德英、邹小丽、苏光玉与合江县交通运输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德英,邹小丽,苏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泸行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德英,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邹小丽,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光玉,女。上诉人梁德英、邹小丽、苏光玉不服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合江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德英、邹小丽、苏光玉起诉请求撤销合江县交通运输局主持制定实施解体合江县航运二公司的错误决定,要求被告履行(2014)316号《关于对合江县航运二公司长江干线相关客渡码头营运申请的批复》,恢复二航司企业实体,经查,三上诉人起诉事项属企业权益,三上诉人以原告身份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梁德英、邹小丽、苏光玉请求法院依法受理裁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詹 毅审判员 薛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