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城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颜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