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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城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颜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