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新县恒丰农机机电有限公司、周卫东、段海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恒丰农机机电有限公司,周卫东,段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镇西270号,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永新县恒丰农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湘赣大道339号,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周卫东。被执行人段海梅。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新县恒丰农机机电有限公司、周卫东、段海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永新县,由永新县人民法院执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当事人的权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台仲调字第435号调解书指定给永新县人民法院执行。永新县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接收本案案卷材料,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幼新代理审判员 刘文彪代理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小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