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窦如宝、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孔令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如宝,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孔令煜,张宏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74号原告:窦如宝。被告: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定远路194号。法定代表人:唐书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道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成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煜,个体。被告:张宏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如宝诉被告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孔令煜、张宏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窦如宝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如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如宝撤回起诉。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763元,由原告窦如宝负担。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丹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