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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王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赵国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