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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传振与石金平、殷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振,石金平,殷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孙传振,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陕西省第一建筑公司家属院一院2号楼1单元6层中户。被执行人石金平,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陕西省第一建筑公司家属院一院3号楼1单元1层东户。被执行人殷红梅,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传振与石金平、殷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传振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0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