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一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宗成乐与李长海、滕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海,宗成乐,滕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27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长海,居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宗成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长慧,山东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滕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董事长。上诉人李长海因与被上诉人宗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枣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李长海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邱海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