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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真宁东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放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宏,陕西省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宗湾子台。负责人张志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涛,陕西省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理人须经当事人授权,方可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原告代理人未经原告授权,不能代理原告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原告方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庆阳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长  袁景峰审 判 员  仝娟萍代理审判员  许建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院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