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卢赛芳与陈小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赛芳,陈小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卢赛芳。被告陈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赛芳诉被告陈小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赛芳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预交诉讼费,同时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因按撤诉处理结案减半交纳825元,由原告卢赛芳负担。审 判 长 康永鑫审 判 员 周 亚人民陪审员 袁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