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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90年4月19日,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济南市。被告苗某,男,生于1984年11月20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李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31日以两人关系、感情缓和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