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90年4月19日,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济南市。被告苗某,男,生于1984年11月20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李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31日以两人关系、感情缓和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