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浩与被告北屯市鑫鹏装饰广告喷绘制作中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北屯市鑫鹏装饰广告喷绘制作中心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98号原告陈浩,男,汉族。被告北屯市鑫鹏装饰广告喷绘制作中心。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浩与被告北屯市鑫鹏装饰广告喷绘制作中心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陈浩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5年7月31日前交清。原告陈浩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卫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