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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碧端诉陈志巧、陈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碧端,陈志巧,陈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15号原告胡碧端,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刘惠阳、丁雅红,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巧,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金福,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碧端诉被告陈志巧、陈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碧端以被告积极主动与原告协商并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碧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碧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碧端负担。审 判 长  李美好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