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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永军、李永臣土地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村村民委员会,李永军,李永臣,狄敬涛,狄敬(静)波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德林,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XXX,系该乡党办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军,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臣,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辉,系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狄敬涛,男,年龄不详,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第三人狄敬(静)波(追加),男,1954年8月17日生,汉族,洮南市,农民,住洮南市。上诉人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黑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黑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和达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