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黄某甲,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邬茂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结婚,1986年10月生育儿子黄某乙,1991年生育女儿黄某丙,儿女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知道被告沉迷于赌博,曾被机关处罚过,不承担家庭责任。被告与原告从2011年起分居,2013年11月,被告因赌博被建阳市公安局当场抓住,在逃跑过程中受伤,原告知道后送他到医院治疗,从此再也没有回来过,双方分居已经超过两年,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建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事实,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一年多过去,原被告没有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只好再次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婚生儿子黄某乙到庭转达其不同意离婚的意见。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张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双方婚生儿子黄某乙、女儿黄某丙已成年并独立生活。证据2、(2014)潭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证明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事实,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4年7月2日已生效的事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黄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生育儿子黄某乙、女儿黄某丙,现婚生儿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4月24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至今双方感情未改善。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判决满一年可视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邬茂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张燕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