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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伏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34号原告伏某。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与被告和好,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支付。审判员  马衍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