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伏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34号原告伏某。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与被告和好,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支付。审判员 马衍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