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6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霞与被执行人俞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霞,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644-1号申请执行人:俞霞,女,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俞斌,男,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俞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俞斌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 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