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立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谢伙均与李卓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伙均,李卓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立保字第18号申请人:谢伙均,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被申请人:李卓威,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申请人谢伙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卓威所有的粤QY33**号重型自卸货车,保全金额15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伙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卓威所有的粤QY33**号重型自卸货车,保全金额15万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 锦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远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