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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辉东、刘远东、郑焕新、孔定东、张某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辉东,刘远东,郑焕新,孔定东,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11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辉东,男。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远东,男。因本案于2015年2月2日被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焕新,男。因本案于2015年2月2日被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定东,男。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男。因本案于2015年2月2日被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辉东、刘远东、郑焕新、孔定东、张**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辉东、刘远东、郑焕新、孔定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辉东、刘远东、郑焕新、孔定东,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2月初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辉东、刘远东、郑焕新、孔定东伙同刘小波、刘思雄、刘奕全(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五华县潭下镇龙田村张**家、乐道村大河唇余向阳(另案处理)店内,开设“三公”赌场聚众赌博共一个月,并从中抽水牟利。赌注从人民币100元至人民币3000元不等,每天有三、四十人参赌。其中,张辉东、刘远东、郑焕新、刘小波、刘思雄、刘奕全每人分得“水钱”人民币150000元,孔定东后期加入,参与10日分得“水钱”人民币50000元。由张辉东、郑焕新联系到被告人张**、余向阳分别提供赌博场所,张辉东负责保管水钱并支付场租和工资。张**分得场租和放哨工资共人民币5250元,余向阳分得场租人民币3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张辉东、刘远东、郑焕新、孔定东违反社会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张**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究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辉东、刘远东、郑焕新、孔定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郑焕新、刘远东、孔定东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孔定东参与时间较短,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辉东是自动去到公安机关门口的,经民警传唤入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焕新、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远东、孔定东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辉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刘远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三、被告人郑焕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四、被告人孔定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五、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张辉东上诉提出,赌场共抽头渔利20万元,并不是90万元,其只分得2万元,水钱不是其保管,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刘远东上诉提出,其只参与在余向阳家开设的赌档三天,共分得1300元水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郑焕新上诉提出,其主观恶性小,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孔定东上诉提出,其参与赌场的时间没有那么长,也没分得到那么多水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上诉人张辉东、刘远东、郑焕新、孔定东伙同刘小波、刘思雄、刘奕全(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五华县潭下镇龙田村原审被告人张**家、乐道村大河唇余向阳(另案处理)店内开设赌场,以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张辉东、刘远东、郑焕新、刘小波、刘思雄、刘奕全每人分得“水钱”人民币150000元,孔定东后期加入,参与10日分得“水钱”人民币50000元。由张辉东、郑焕新联系到被告人张**、余向阳分别提供场所,张**分得场租和放哨工资共人民币5250元,余向阳分得场租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法庭控辩双方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2日晚,五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五华县潭下镇乐道村查获一宗赌博案件,经审查张辉东、郑焕新、孔定东等人曾在五华县潭下镇乐道村、龙田村开设赌档,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事实。2、证人曾**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初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其到五华县潭下镇龙田村张**家、乐道村大河唇余向阳店内,参与“三公”赌博共三次,输了1500元。其知道赌场是郑焕新、刘远东、刘小波、刘思雄、刘奕全、张辉东、孔定东等人开设的,赌注是100元至3000元不等,每次有三、四十人参与赌博。3、证人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初,其到乐道村大河唇余向阳店内,参与“三公”赌博,输了6500元,其知道该赌场是郑焕新、刘远东、刘小波、刘思雄、刘奕全、张辉东、孔定东等人开设的。余**还对在余向阳家开设赌场的郑焕新的相片进行了辨认。4、证人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其到乐道村大河唇余向阳店内,参与“三公”赌博三次,输了4000元,其知道该赌场是郑焕新、刘远东、刘小波、刘思雄、刘奕全、张辉东、孔定东等人开设的。5、证人梁**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月份到乐道村大河唇余向阳店内,参与“三公”赌博二、三次,输了1000元,其知道该赌场是郑焕新、刘远东、刘小波、刘思雄、刘奕全、张辉东、孔定东等人开设的。6、证人梁**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12月下旬到潭下镇龙田村张**家,参与“三公”赌博二次,输了2000多元,其知道该赌场是郑焕新、刘远东、刘小波、刘思雄、刘奕全、张辉东、孔定东等人开设的。7、证人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14年12月下旬至2015年1月初到潭下镇龙田村张**家,参与“三公”赌博二次,输了2100元,其知道该赌场是郑焕新、刘远东、刘小波、刘思雄、刘奕全、张辉东、孔定东等人开设的。梁**还对在张**家开设赌场的张辉东的相片进行了辨认。8、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开设赌场的地点位于余向阳、张**的住家及现场情况。9、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刘远东、郑焕新、孔定东、原审被告人张**系被抓获归案的,上诉人张辉东有投案自首情节。10、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张辉东、刘远东、郑焕新、孔定东及原审被告人张**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作案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11、上诉人张辉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初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其与刘远东、郑焕新、刘思雄、刘奕全、刘小波、孔定东等人合伙在五华县潭下镇龙田村张**家、乐道村大河唇余向阳店内开设赌场,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天有三、四十人参赌,赌注从100元至3000元不等。他们从中抽水渔利,除开支外,每天渔利30000元,一个月共计900000元。其和刘远东、郑焕新、刘小波、刘思雄、刘奕全每人分得“水钱”150000元,孔定东分得“水钱”50000元。张**、余向阳分别提供场所,每天200元;张**分得场租和放哨工资共5250元,余向阳分得场租3000元。刘德明、张伟雄在赌场“放水”,赌具也是他俩购买的。水钱由其保管,张**、余向阳的场租和工资由其支付。张辉东还对与其共同开设赌场的孔定东、刘小波、刘思雄、刘奕全和在赌场放息的刘德明、张伟雄及提供场所的余向阳的相片进行了辨认。12、上诉人刘远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26日至28日,其与张辉东、郑焕新、刘思雄、刘奕全、刘小波、孔定东等人在余向阳家开设赌场,刘德明、张伟雄在赌场“放水”,赌场每天抽水30000多元,其每日分得5000元,共15000元。赌场主要由张辉东组织,水钱也上由张辉东保管、支付。13、上诉人郑焕新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初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其与刘远东、张辉东、刘思雄、刘奕全、刘小波、孔定东(孔定东后期加入共10日)等人合伙在五华县潭下镇龙田村张**家、乐道村大河唇余向阳店内开设赌场共一个月左右,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天有三、四十人参赌,赌注从人民币100元至人民币3000元不等,他们从中抽水牟利,除开支外,每天30000元,共计900000元。其和刘远东、张辉东、刘小波、刘思雄、刘奕全每人分得“水钱”150000元,孔定东分得“水钱”50000元。张**分得场租和放哨工资5250元,余向阳分得场租3000元。刘德明、张伟雄在赌场“放水”。水钱由张辉东保管,张**、余向阳的场租和工资由张辉东支付。郑焕新还对与其共同开设赌场的孔定东、刘小波、刘思雄、刘奕全和在赌场放息的刘德明、张伟雄的相片进行了辨认。14、上诉人孔定东的供述,证实其只在余向阳、张**家开设的赌场各赌博一次,没有参与开设赌场。15、原审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初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其提供场所给刘远东、郑焕新、张辉东、刘思雄、刘奕全、刘小波、孔定东等人开设赌场共15日,其还为赌场放哨。赌具是张辉东带来的,刘德明在赌档内“放水”。赌场每天抽水的钱由张辉东保管,张辉东支付了场租和工资共5250元给其。张**还对在其家开设赌场的郑焕新、张辉东的相片进行了辨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辉东、刘远东、郑焕新、孔定东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原审被告人张**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上诉人张辉东、刘远东、郑焕新、孔定东属情节严重,应依法分别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张辉东、刘远东、郑焕新、孔定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被告人张**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张辉东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郑焕新、刘远东、原审被告人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孔定东参与开设赌场时间较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张辉东上诉提出,赌场共抽头渔利20万元,并不是90万元,其只分得2万元,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经查,上诉人张辉东等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90万元的事实,有其本人及上诉人郑焕新等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判根据上诉人张辉东有自首情节,已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现其再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上诉人刘远东上诉提出,其只参与在余向阳家开设的赌档三天,共分得1300元水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上诉人刘远东伙同他人在余向阳、张**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有同案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判已对其从轻处罚,现其再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上诉人郑焕新上诉提出,其主观恶性小,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原判已根据上诉人郑焕新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现其再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上诉人孔定东上诉提出,其参与赌场的时间没有那么长,也没分得到那么多水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原判对上诉人孔定东参与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已作认定,并据此对其从轻处罚,现其再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柯 彬审判员 刘庆新审判员 范宜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丘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