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欧鑫娜海运公司、瑞士大西洋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欧鑫娜海运公司,瑞士大西洋航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43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代表人:张家庆,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昱昆,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鑫娜海运公司(OceanaShippingAG)。住所地:瑞士。被告:瑞士大西洋航运公司(Suisse-Atlantique)。住所地:瑞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欧鑫娜海运公司、瑞士大西洋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从诉讼风险以及结案效率等角度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文 静代理审判员 杨优升代理审判员 陈振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铭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