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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XX华与郑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郑某甲,男,生于1982年1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在山东省第一监狱服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郑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郑某甲系自由恋爱,2006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郑某乙。我俩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发现被告郑某甲脾气不好且经常酗酒闹事,酒后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4月28日,被告郑某甲在普集喝酒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入狱。被告郑某甲的行为,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郑某甲离婚;双方婚生子郑某乙由我抚养。被告郑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婚生子郑某乙应由我抚养。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郑某乙。婚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予盾。另查明,双方婚生子郑某乙从小至今大部分时间由被告郑某甲的父母照顾。诉讼中,原告张某某同意郑某乙由被告郑某甲抚养,在被告郑某甲出狱之前,协助郑某甲父母照顾好郑某乙,同时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但要求每年的暑假和寒假享有探望权。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被告郑某甲同意离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张某某同意郑某乙由被告郑某甲抚养和支付抚养费并要求享有探望权,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郑某乙由被告郑某甲抚养,原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郑某乙独立生活之日止;同时,每年的暑假和寒假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记录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