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建宁与古延亮、张怀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宁,古延亮,张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宁,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被执行人古延亮,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被执行人张怀义,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古延亮、张怀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古延亮、张怀义向申请执行人王建宁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8450元。被执行人古延亮、张怀义与申请执行人王建宁私下协商处理,故申请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