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451号原告高某,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梨树县。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高某150元。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耿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