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杜学连与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钢溪镇新街126号2-1。法定代表人:陈用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学连,户口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重庆市合川区。上诉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城公司)与被上诉人杜学连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合法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仕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8日,仕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仕城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瑜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闫信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吉昌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