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卫军与蒋忠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军,蒋忠峰,靳德胜,田尊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王卫军,男,1978年9月28日生。被告:蒋忠峰,男,1973年9月18日生。被告:靳德胜,男,1968年3月13日生。被告:田尊威,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城关镇红旗东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原告王卫军诉被告蒋忠峰、靳德胜、田尊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效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传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