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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指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钟丽华、钟严华、钟建成与唐竟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丽华,钟严华,钟建成,唐竟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指管字第00006号(2015)长民指管字第6号原告钟丽华,女,1951年6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钟严华,女,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钟建成,男,1958年5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告唐竟存,男,194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钟丽华、钟严华、钟建成与被告唐竟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唐竟存向该院提出回避申请。为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回避申请成立,遂向本院提出指定管辖申请,请求将该案指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申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惠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