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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传开与六安市金安区清水河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开,六安市金安区清水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62号原告:李传开,男,1943年9月出生,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清水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周正平,该办事处主任。原告李传开不服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清水河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传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开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传开负担。审 判 长  朱中全审 判 员  韩太祥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海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