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成都鑫标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竟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标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惠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兴东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253号原告:成都鑫标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明,董事长。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念辉。第三人:成都市惠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兴东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标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惠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兴东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鑫标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鑫标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鑫标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成都鑫标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承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