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左广千诉被郑艳萍、郎澄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广千,郑艳萍,郎澄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左广千,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南郊区。被告郑艳萍,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郎澄清,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广千诉被郑艳萍、郎澄清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广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退还原告3575元,其余35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