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瑞联行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方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秦、付庆刚、李晨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瑞联行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东方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秦,付庆刚,李晨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817号原告四川瑞联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冯永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明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东方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秦,董事长。被告周秦,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付庆刚,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都江堰市。被告李晨,男,汉族,1987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联行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东方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周秦、被告付庆刚、被告李晨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瑞联行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东方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周秦、被告付庆刚、被告李晨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川瑞联行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瑞联行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900元(减半收取89450元),由四川瑞联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亚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