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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羽宇与被告重庆美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美伽美容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羽宇,重庆美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美伽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12号原告刘羽宇,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代理人饶进锋、王丹,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美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环路59号附6号7层,组织机构代码66086582-7。法定代表人文帮志,经理。被告重庆美伽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5号10-1,组织机构代码69927575-2。法定代表人文帮志,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6450号原告刘羽宇与被告重庆美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美伽美容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美伽美容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已搬迁至重庆市渝北区,要求将本案移送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被告重庆美伽美容有限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洋河路X号X”,但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案中,以二被告注册登记备案的在重庆市江北区的住所为其住所地。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美伽美容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美伽美容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美伽美容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