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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袁双顶与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双顶,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丹行初字第00110号原告袁双顶。被告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址:丹阳市云阳街道阳光花园1号楼西首。法定代表人许玲珍,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双顶诉被告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为其办理原医疗保险卡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双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双顶负担。审 判 长  景银霞人民陪审员  徐锁坤人民陪审员  蒋跃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花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