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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79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阳三,临沂兰山李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希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阳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在鸡西市打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8月24日生子徐甲,婚后家庭生活中双方感情尚可。自2012年以来,原、被告多次发生纠纷。另,婚生子徐甲患有重度××,而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顾,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及父亲的责任,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9600125号。2004年8月24日生长子徐甲。2015年6月13日,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徐甲现患有言语智力壹级××。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庭审调查认定的,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现孩子徐甲患言语智力壹级××,原、被告双方更应相互理解、团结、扶助,共同渡过难关。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氛围,且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珍视已经建立的婚姻家庭,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互相尊重信任,加强沟通交流,共同为双方关系的改善做出努力,恢复和好还是有可能的。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表现,应当予以修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