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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板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纪现华与李平、武传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现华,李平,武传涛,李经龙,孟祥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板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纪现华,农民。被告:李平,农民。被告:武传涛,农民。被告:李经龙,农民。被告:孟祥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现华与被告李平、武传涛、李经龙、孟祥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经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3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汲传国审 判 员  邹剑飞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