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高关兴、高炳忠与陈土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关兴,高炳忠,陈土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高关兴。原告:高炳忠。委托代理人:马振虎。被告:陈土星。委托代理人:陈财源,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美景(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关兴、高炳忠与陈土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