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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高关兴、高炳忠与陈土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关兴,高炳忠,陈土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高关兴。原告:高炳忠。委托代理人:马振虎。被告:陈土星。委托代理人:陈财源,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美景(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关兴、高炳忠与陈土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