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甲、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甲,张某,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56-2号原告:王某,男,1992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刘某甲,女,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张某,女,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某乙,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甲、张某、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争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