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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民初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媛诉焦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赛民初字第0195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焦某某,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张某某提供被告焦某某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焦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焦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托 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喜梅 来源:百度“”